印度最高法院裁定,鐵礦石買家有義務支付礦產(chǎn)品發(fā)運時適用的權利金稅率,即使拍賣已結束且付款在隨后的法定權利金上調之前已完成。
由Sanjay Karol和N. Kotiswar Singh法官組成的審判庭支持了卡納塔克邦礦山與地質局對BMM Ispat Ltd.的上訴,推翻了有利于該鋼企的卡納塔克邦高等法院的判決。
爭議源于BMM Ispat通過最高法院在卡納塔克邦采礦禁令后設立的監(jiān)督委員會進行的電子拍賣購買的鐵礦石。2014年6月,BMM Ispat成功競得鐵礦石批次,并按當時適用的10%稅率支付了權利金。
然而,中央政府通過修訂1957年《礦山與礦產(chǎn)(發(fā)展與監(jiān)管)法》附表二,自2014年9月1日起將鐵礦石權利金稅率從10%上調至15%。雖然BMM Ispat在修訂前已完成付款,但部分拍賣礦石是在修訂后的權利金生效后才提取和運輸?shù)?。在審計異議后,當局從公司的保證金中扣除了超過2千萬盧比的5%差額權利金。
該公司對扣除提出異議,認為應以拍賣和付款之日適用的權利金為準??{塔克邦高等法院接受了這一論點,認為在接受投標后征收更高的權利金是不公正的。
最高法院推翻了高等法院的判決,認為《礦產(chǎn)法》第9條規(guī)定的權利金與礦物的移除或發(fā)運相關,而非與拍賣或合同協(xié)議的日期相關。法院指出,合同安排不能凌駕于隨后的法定修訂之上。法院指出,《礦產(chǎn)法》規(guī)定的權利金稅率具有法定性質,并受中央政府通知的修訂約束。
法院指出,付款應在礦物移動之日進行。如果移動日期在權利金上調之后,那么在法定變更之前簽訂的合同不能限制其影響。審判庭進一步指出,拍賣購買者本可以選擇在權利金修訂生效前提取材料,但選擇分階段或在修訂日期后運輸?shù)V石。因此,其不能避免因權利金稅率提高而產(chǎn)生的責任。
該判決強化了以下原則:適用于礦物發(fā)運的法定稅費由移除時施行的法律決定,而不一定由先前商定的合同條款決定。行業(yè)觀察人士認為,該裁決可能為未來涉及礦物銷售合同執(zhí)行與實際材料發(fā)運之間發(fā)生的采礦權利金、關稅或其他法定稅費變化的爭議提供一個重要的先例。(編譯: 鋼之家資訊部 請勿轉載 垂詢電話:021-50585733 +86 130627769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