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zhuǎn)貼】上海729路公交車搶劫案宣判:行兇者被判死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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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發(fā)表日期:2011-09-18 14:13 評論:0 點擊:1348
今年初,鄭治寶、楊明兵等人在729路公交閔行地區(qū)朱行站行竊時被乘客發(fā)現(xiàn),竟圍毆見義勇為乘客并用刀刺傷3人,然后跳上接應的面包車逃逸。9月16日,一中院對此案進行公開宣判,6名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搶劫罪,鄭治寶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zhí)行,楊明兵、趙仕印、李國財被判處無期徒刑,李佳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負責接應的司機向?qū)庫`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接應的面包車一輛依法被予以沒收。
法院審理認為,鄭治寶等人在公交車上實施盜竊,在罪行敗露后為抗拒抓捕而當場使用暴力,不僅利用人多勢眾圍毆被害人,還持刀具刺戳被害人,其行為均構成搶劫罪,系轉(zhuǎn)化型搶劫,且具有“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和“搶劫致人重傷”的加重情節(jié)。向?qū)庫`明知上述被告人在公交車上扒竊,且實施了暴力行為,仍積極提供幫助,其行為也構成搶劫罪。
鄭治寶、楊明兵等被告人的搶劫行為不僅給見義勇為的被害人造成包括重傷在內(nèi)的人身傷害,而且給不特定的公眾造成極大的恐懼感,更破壞了上海良好的社會治安秩序和社會風氣,社會危害性極大。上述被告人均曾因盜竊等被判處刑罰,或被勞動教養(yǎng),但毫無悔改之意,反而聚結以犯罪為業(yè),可見主觀惡性極深,且在接受司法機關訊問時百般抵賴,足見其犯罪氣焰囂張。據(jù)此,對于上述被告人的搶劫行為均應依法予以嚴懲,F(xiàn)有證據(jù)證實被告人鄭治寶具有持刀情節(jié),與其他被告人相比,其罪行更為嚴重,故應承擔更重的刑事責任。法院遂作出前述判決。
[案情回放]
1月3日下午,鄭治寶、楊明兵、趙仕印、李國財、李佳等人經(jīng)預謀后,隨身攜帶折疊刀、雨傘等作案工具,結伙并伙同他人乘坐向?qū)庫`駕駛的面包車至閔行區(qū)曹行地區(qū),伺機在搭乘公交車時行竊,向?qū)庫`則在附近等候接應。
到了下午4點多鐘,一輛729路公交車?亢缑纺下分煨姓緯r,趙仕印、鄭治寶、李國財、李佳等人從公交車前門上車,楊明兵等人從后門上車,將多名下車乘客擠在中間。趁著擁堵,楊明兵等人將被害人丁女士擠靠在后車門一側,實施扒竊。丁女士旁邊的一名乘客王先生發(fā)現(xiàn)有人扒竊后,立即予以斥責、制止。楊明兵即刻從王先生身后揮拳擊打他的頭部,從前門上車行至后門的趙仕印、鄭治寶、李國財、李佳等人一擁而上對王先生拳打腳踢,將王先生從車內(nèi)打至站臺,并沖下車繼續(xù)毆打。
此時,與王先生同行的王方、張海燕、余永峰見狀上前予以制止,鄭治寶、楊明兵等人隨即追打、圍毆上述三名被害人。鄭治寶、楊明兵、趙仕印、李國財、李佳等人隨后乘坐前來接應的向?qū)庫`駕駛的面包車逃離現(xiàn)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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