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行身陷國際洗錢案,否認相關指控并保留反訴權利
(本節(jié)選由中國《財經(jīng)》雜志提供,節(jié)選自9月1日出版的2008年第18期《財經(jīng)》“中行身陷國際洗錢案”)
原告律師稱今年1月間,已將相關警告信遞交中國銀行(601988.SS: 行情)(3988.HK: 行情)紐約分行。而中行內(nèi)部知情人士表示,中行從未自有關方面收到任何此類警告。
8月21日,中國銀行在美分支機構在美國加州高等法院洛杉磯地區(qū)分院被訴,理由是對為中東恐怖組織轉賬審查不嚴,而原告為那些在2004年5月至 2007年1月間,因案件所涉及中東恐怖組織在對以色列境內(nèi)公民發(fā)動的炸彈與導彈襲擊中傷亡的上百名受害人及家屬,他們要求中行進行民事賠償。
據(jù)《財經(jīng)》雜志報導,原告分管法律程式事務的律師代表、洛杉磯Federico Castelan Sayre律師事務所的律師肯特海德森介紹說,8月21日,原告提起訴訟後,該案便進入法律程式,法庭在接到起訴書後會發(fā)出傳喚令,啟動30天回應期,即中行需要在該期間內(nèi)對起訴書內(nèi)容提出正式回應;貞诠烙嬙9月初開始。隨後是證據(jù)發(fā)現(xiàn)期,由雙方私下對法庭提出證據(jù),但該過程并不對公眾公開。類似此類案件,正式的開庭一般在一年甚至兩年後。
消息發(fā)布前一日,中行股價盤中大漲,收盤時漲幅超過9%。隨後幾日,中行股價波瀾不驚;接下來的兩個交易日,中行連續(xù)小幅陰跌後企穩(wěn),顯示沒有受到這一消息的太多困擾。
8月28日晚,中行新聞發(fā)言人王兆文重申了前一天在該行網(wǎng)站上公告的內(nèi)容,稱有關中行在美分支機構由于審查不嚴涉嫌為中東恐怖組織轉賬的指控,純屬毫無事實根據(jù)的無稽之談;并稱中國銀行準備應訴,通過法律程式澄清事實,保留提起反訴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法律措施的權利。
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局局長唐旭就此向《財經(jīng)》記者表示,央行對中資銀行在海外涉及的此類行為具有監(jiān)管職能,但目前央行方面尚不了解該事件的具體情況。一般而言,中國金融機構的海外分支機構應遵從所在國及中國反洗錢方面的規(guī)定,如該規(guī)定較中國反洗錢規(guī)定更為嚴格,應以當?shù)匾?guī)定為準。
據(jù)起訴書稱,2005年4月,以色列反恐部門官員與中國公安部以及央行官員曾就上述資金轉賬事宜會面,以色列官員向中國官員指出上述資金轉賬與中東恐怖組織策劃的恐怖襲擊有關,并要求中國官員采取行動,阻止中國銀行繼續(xù)進行此類轉賬行為。
對這一嚴重的指控,央行辦公廳已經(jīng)以傳真形式回應《華爾街日報》的采訪,稱央行從未于2005年與以色列反恐官員就起訴書所稱的中行轉賬交易事宜進行會談,起訴書中的相關 述“與事實不符”。
但原告律師萊特娜在接受《財經(jīng)》記者采訪時表示,關于該次會面的證據(jù)將在法庭展示。
《財經(jīng)》記者隨即向以色列駐華使館發(fā)言人蓋 奇維支了解,以色列官方是否向被告提供了有關證據(jù)。奇維支表示,此案件為以色列公民發(fā)起的民事訴訟,以色列官方不予置評。
他同時表示,他對于上述會談“不了解”,但認為以色列與中國在金融反恐領域有相同的理解與目標。
原告律師、紐約Jaroslawicz & Jaros律師事務所的羅伯特 托金告訴《財經(jīng)》記者,今年1月間,已經(jīng)將警告信遞交到中國銀行紐約分行。而中行內(nèi)部知情人士則告訴《財經(jīng)》記者,中行從未自有關方面收到任何此類警告。
原告律師并未應《財經(jīng)》記者的要求展示警告信原文。但這封在2008年1月遞交中行的律師函顯然是事後警告,很難對此前的轉賬行為產(chǎn)生警示作用。中行未及時回應是否為原告最終在洛杉磯起訴的原因之一,《財經(jīng)》記者還未得到有關方面的確切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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