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zhuǎn)貼】32.5萬買古玩后生疑難退貨 一審判決交易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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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發(fā)表日期:2012-05-31 19:13 評論:0 點擊:1198
一對夫妻花了32.5萬元買回4只所謂祖?zhèn)鳌扒宄ㄆ俊,請多位收藏專家鑒定后認為是現(xiàn)代仿品,于是這對夫妻把賣花瓶的徐某告上法庭,要求退貨還錢。近日,上海閘北區(qū)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認為原告夫妻的退貨理由不能成立,駁回了他們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案原告經(jīng)人介紹,在本市一家拍賣公司門口認識了徐某,徐某自稱他有家傳的4只康熙、雍正年間的清朝花瓶,經(jīng)拍賣行估價底價合計為人民幣31.8萬元。徐某還從懷里拿出一份拍賣行出示的委托拍賣合同,其上記載有上述4只花瓶。夫妻倆對這些花瓶頗有興趣,于是雙方互留了聯(lián)系方式。
3天后,徐某來到這對夫妻家中,拿出花瓶的照片。看到花瓶如此古樸漂亮,賣家又如此誠心誠意,兩口子在向徐某支付定金2.5萬元后,上門前去實地驗貨。此時徐某又對他們說,自家祖上曾在鎮(zhèn)海當官,還拿出“家譜”來印證。
隨后,這對夫妻通過銀行給徐某劃款30萬元,加上先前付的2.5萬元定金,兩口子用32.5萬元買回了4只“清朝花瓶”,徐某在交貨時還附贈了5個“小古董”。
請多位收藏專家鑒定后,有的專家認為4只花瓶是沒有收藏價值的現(xiàn)代仿品。由于徐某不同意退貨還錢,夫妻倆便提起訴訟。
法院在審理后認為,原、被告交易前,被告徐某已將4只花瓶委托拍賣行拍賣,后來雙方交易的物品和價格是按照《委托拍賣合同》載明進行的,而《委托拍賣合同》沒有提到4只花瓶的年代,因原告不能證明被告存在欺詐行為,故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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