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不滿五年須繳納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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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發(fā)表日期:2007-06-14 16:10 評論:0 點擊:1416
近日,市地方稅務局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就本市個人轉讓非普通住房征免土地增值稅有關問題發(fā)出通知。
通知明確,本市對個人轉讓普通住房仍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普通住房的標準仍按本市2005年公布的標準執(zhí)行,不符合該標準的均為非普通住房。
個人因工作調動或改善居住條件轉讓非普通住房,居住滿五年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居住滿三年未滿五年的,減半征收;居住未滿三年的按規(guī)定征收土地增值稅。
對個人轉讓非普通住房,既沒有評估價格、又不能提供購房發(fā)票的,從2007年7月15日起,稅務機關可實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稅辦法。凡居住未滿三年的,按轉讓收入的0.5%征收,居住滿三年未滿五年的減半征收。
什么是“普通住房”
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上海市城市規(guī)劃管理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關于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建設部關于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滬地稅流[2005]59號)規(guī)定,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為可以享受優(yōu)惠政策的普通住房:
■住宅小區(qū)建筑容積率在1.0以上;
■單套建筑面積在140平方米以下;
■實際成交價格:低于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44倍以下,坐落在內環(huán)線以內的低于17500元/平方米,內環(huán)與外環(huán)之間的低于10000元/平方米,外環(huán)線以外的低于7000元/平方米。
凡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均為非普通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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