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確群租規(guī)范:人均建面不得低于10平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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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發(fā)表日期:2009-06-15 15:18 評論:0 點擊:1299
《上海市實有人口服務與管理若干規(guī)定(草案)》昨在網上公布,并征求社會公眾意見。針對市民最為關心、反映最為強烈的“群租”問題,本次草案中作了明確規(guī)定。針對租賃居住房屋,草案規(guī)定承租的人均建筑面積不得低于10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積不低于7平方米;其中,向單位出租用作集體宿舍的,承租的人均建筑面積不得低于6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積不低于4平方米。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在訂立租賃合同時,應當查驗承租人及同住人的身份證明;租賃期間,出租人有權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定期查看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況。居住房屋的出租人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居住房屋的出租人發(fā)現承租人利用租賃房屋從事違法活動的,應當及時報告社區(qū)綜合協管員或者有關管理部門。
草案規(guī)定了“相關單位為無居住證件或者居住證件失效的來滬人員提供服務的,由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給予一定的行政處罰”。對房屋出租人違反規(guī)定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等行為,《規(guī)定》明確由公安機關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規(guī)定給予相應處罰。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規(guī)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由公安部門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guī)定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心動不如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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